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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7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4月15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涉及我省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卡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诗琳娜奶酪味苏打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卡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诗琳娜奶酪味苏打饼干,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4月14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8g/100g,国家安全标准为≤0.25g/100g,不符合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不合格产品生产数量共90箱,已全部售出,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70箱,已全部封存。经厦门市思明区监督管理局核实,原因为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罚款1053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84元,合计110484元。该案于2019年2月22日结案。

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罗源金源滨海新城店经营公正蟹

(1)抽检基本情况

    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标示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罗源金源滨海新城店经营的公正蟹,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10月25日,镉(以Cd计)检出值为1.86mg/kg,国家安全标准为≤0.5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罗源县市场监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9公斤,已售出15.1公斤,库存3.9公斤,封存3.9公斤,企业已发出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并责令整改,因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问题,且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免予处罚。该案已于2019年1月22日结案。

三、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经营的五香味手撕猪肉条

 1)抽检基本情况

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经营的五香味手撕猪肉条,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8月11日,菌落总数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4瓶,已全部售出,企业已发出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并责令整改,因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问题,且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免予处罚。该案已于2018年12月06日结案。

四、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经营的孜然味手撕猪肉条

(1)抽检基本情况

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经营的孜然味手撕猪肉条,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8月11日,菌落总数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4瓶,已全部售出,企业已发出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并责令整改,因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问题,且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免予处罚。该案已于2018年12月06日结案。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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